根据医院文化建设需要,拟对大冶市人民医院1号楼6、7层党史、院史馆改造策划方案设计单位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书。
一、项目名称:大冶市人民医院1号楼6-7层党史、院史馆设计项目
二、项目编号:HQ-2021001
三、采购内容:大冶市人民医院党史、院史改造策划方案设计(见图纸)
四、工 期: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
五、采购预算:人民币20万
六、付款方式:施工图交付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为后期施工配合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七、资质要求: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资质最低要求:具有建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3)人员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1人,设计师2人
(4)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5)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询价文件发出之日向前推算,至今),均未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八、报价要求:
(1)所有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要按函中的要求填写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若为授权代表签署,需要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书并加盖公章)
(2)采购人设定本次策划方案设计服务费最高限价为:¥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供应商所报总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将不予接受)
九、中标方式:
最低价中标
十、文件获取方式:
各供应商自行在大冶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十一、文件递交及开标时间:
(1)文件递交地点:大冶市人民医院行政楼802室
(2)文件开标时间时间:2021年4月22日上午10点整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大冶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714-8766800
联系地址:大冶市东风路25号
大冶市人民医院
2021年4月16日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询价公告”所列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询价小组”是指: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
2.4“供应商”是指:响应询价公告要求、获取了询价采购文件并参加本次询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合格的供应商”是指:经询价小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询价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6“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项目属性及定义
3.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2)响应的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且是全新、原装正品,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1 “工程”是指: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采购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3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1、 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询价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一、 询价采购文件
2、 询价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本询价采购文件包括:
1) 询价公告
2) 供应商须知
3) 采购需求
4) 评审办法
5) 合同书(参考格式)
6) 响应文件格式
7)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发出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
3、 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印刷模糊等,应及时通知采购人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
6.2 供应商有疑问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提疑截止时间以前向采购人提出。提疑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 对于符合澄清要求的,采购人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给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应在收到答复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予以确认。
6.4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询价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6.5 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
6.6 澄清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 询价采购文件的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已发出采购文件或澄清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修改将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予以确认。
7.2 当采购文件和澄清、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3 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现场踏勘
8.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8.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8.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二、 询价响应文件
6、 询价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包含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及供应商认为其他必须提交的资料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7、 询价响应文件内容及参考格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8、 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 语言和计量单位
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项目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2) 除非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1.2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及附件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1.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采购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4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采购文件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1.5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项目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报价
12.1 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
12.2 采购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在进行价格评审时,以响应文件递交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报价货币对人民币的转换以计算评审价格。
12.3 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该预算金额,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报价应包含完成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2.4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出现免费、赠送等违背政府采购政策的描述。报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不得缺、漏项或只报其中的部分内容,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12.5 对于采购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
12.6 每一种规格的服务(货物或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2.7 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后期维护、技术支持、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持。
12.8 报价合理性: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过程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2.9 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需的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备选方案
13.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14.1 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4.3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1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5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其价格扣除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详见本章第52条。
12、 成交后的分包
15.1 成交后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 采购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成交后可以分包的,供 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3、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询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16.2 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3款供应商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其符合该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6.3 除本须知16.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6.4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6.5 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6.6 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4、 询价保证金
17.1 本采购项目是否要求递交询价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收保证金的账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 采购文件要求递交询价保证金的,询价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未按规定递交询价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4 凡未按规定时间、金额从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出询价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7.5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交纳保证金的凭证。
17.6 询价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5、 询价保证金的退还
1) 采购人将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无质疑或投诉)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
2)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在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询价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 询价保证金将直接退还至供应商交纳时的账户,不以现金方式退还。
1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5)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次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询价结束后,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改变询价报价、服务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20.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询价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询价保证金。
20.3 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询价保证金。
三、 响应文件形式、样品及递交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
2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21.3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编列《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1.4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1.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封包中,并在封包上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标记规定字样。
21.6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19、 样品及现场演示。
22.1样品。本项目是否接收样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样品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到指定地点。供应商应在样品上标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提交样品的相关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未成交供应商,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22.2 现场演示。本项目在开标时是否需要演示及演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递交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的递交现场递交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采购人)将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或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新的响应文件。
24.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4.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四、 询价程序及步骤
22、 响应文件开启
25.1 采购人在第一章“询价公告”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响应文件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参加。
23、 询价小组和询价代表
26.1 询价小组的组成
1) 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 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询价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编写评审报告,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等工作。
26.2 询价代表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项目相关的商务技术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询价。授权代表参加询价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4、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7.1 在正式询价前,询价小组按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已解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评审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27.2 供应商信用信息及查询
1)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2)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4) 在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政府采购人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响应处理。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8.1 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6、 评审
29.1 询价小组根据本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评审不合格,技术、商务及服务不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29.2 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调整后的价格)或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也可按事先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当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最低评审价时,询价小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定评审结果排序;评审价相同,且报价也相同的,询价小组按技术优劣或投票确定评审结果排序;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评审结果排序。
29.3 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木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相同的,按第(1)条规定处理。
2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评审价最低(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9、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特殊原因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才可依据询价小组评审结果次序依次递补。
30、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 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第一章询价公告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 签订合同
32、 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如前期未要求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4、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8、 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七、 保密
39、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监管人员、询价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八、 质疑和投诉
40、 质疑
46.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6.2 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属于虚假、恶意质疑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必要时予以网上公布。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46.3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供应商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46.4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询价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询价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1、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供应商未按本章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诉
4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九、 其他注意事项
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4、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5、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十、 政府采购政策
46、 本项目所采购的服务(货物或工程)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采购文件中注明已办理进口产品核准的除外)。
十一、 相关条文解读
47、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8、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49、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0、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项目采购。
十二、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1、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三、 采购文件的解释权
52、 本询价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所有。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大冶市人民医院1号楼6-7层党史、院史馆设计项目。因医院文化建设需要,对大冶市人民医院1号楼6、7层党史、院史馆进行改造。
二、项目相关要求
1、工期要求: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供施工图四套纸质版,电子CAD版,同时配合造价公司完成造价预算,配合施工单位完成技术交底,配合项目竣工验收。
3、本次策划方案设计服务费最高限价为:¥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供应商所报总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将不予接受)
4、付款方式:施工图交付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为后期施工配合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其它材料
(格式自拟)